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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长沈德咏倡推进安乐死立法

发布时间: 2020-07-16 08:48:54   来源:中新社 浏览次数: 评论:0

“推进安乐死立法,对其进行有效法律规制,反而有利于减少滥用风险”,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接受中新社旗下《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如是说。

有很多身体活动不便的独居老人。图为收到捐赠大米的陈灼明老人。(图片来源:中新社)

今年中国全国两会上,一份《关于加强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调查研究并适时予以规制的提案》引发关注。提案指出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议题,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重视,适时立法规制。

作为该提案提交人,沈德咏就安乐死有关问题,向《中国新闻周刊》作了相关解答。

如何定义安乐死,其与安宁疗护、尊严死亡是何关系?

沈德咏认为,安宁疗护和安乐死是并行不悖的两条线,它们所指向的死亡都应称之为尊严死亡。

他将严格的安乐死概念表述为:当有充分的证据确信病人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亦不可能存活至医学条件发展至足以救治的时刻,并且正在遭受着难以忍受、难以克服的痛苦,根据作为有行为能力病人本人提出的诚恳而明确的要求,由有相关资质的医院医师审批同意并出于减轻病人临终痛苦为目的而实施的促使病人无痛、安详、快速死亡的医学措施。

他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死亡方式,安宁疗护是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状的办法,是一种重要的医学措施,尊严死亡是对死亡状况的一种描述。有一部分人,在安宁疗护中无法安详尊严地死亡,只能选择安乐死。从线性观点而言,安乐死是终极选择。

安乐死定义中的核心概念是什么?

沈德咏认为核心概念是自主和尊严。安乐死的大前提是生命自主权。自主就是由本人选择和决定,是否采取安乐死以及采取何种措施。然而当前中国法律并未明确,人有没有死的尊严。把死的尊严纳入法律范围内,是安乐死立法化的基石。唯有如此,才能使其排除违法性。

关于第二个核心概念尊严,沈德咏及其题组将进一步研究界定,什么是尊严,尊严权有哪些基本点,相对死亡而言,什么情况下享有尊严等。沈德咏进一步指出,安乐死的前置条件,就是严格规范并保障人在此过程中的自主和尊严,包括主体权益、本人意愿、医生资格、审批程序等,这也是安乐死需要通过法律来规制的原因。

为何将安乐死定义为“医学措施”?

沈德咏解释道,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其违法性,赋予其正当性。安乐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和刑事犯罪上的概念完全切割开。伤害、杀人,是刑法的概念,即便前面用美好的词来描述,如“仁慈杀戮”“善意杀人”,都直接影响安乐死的正当性评价。

安乐死合法化会否产生风险?

沈德咏说,风险之一是被盗用,即用安乐死的方式去杀人。但在严格的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盗用的可能性非常小。到目前为止,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国家或者地区,还没有出现过盗用安乐死杀人的案例。

第二种风险是滥用。防止滥用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本人自主选择。这就需要引进生前预嘱,任何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立下有关安乐死的预嘱。防止滥用的另一前提条件是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的医学判断。若没有医学判断,全靠病人和家属的自我判断,致死方法将各行其是。

是否到了安乐死立法的时候?

沈德咏介绍说,中国已有数十起“安乐死”案件被司法处理,法院的每一次有罪判决都引发了公众热议,安乐死已经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中国最终决定要引进这项医疗制度,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制。

然而立法时间却不可预料。沈德咏坦言,中国推行安乐死,最大阻碍在传统文化、伦理道德观念。安乐死是法律问题、医学问题,也是伦理道德问题,能否推行,关键在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编辑: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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